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办规〔2020〕20号).pdf
为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事业单位等创新主体及科技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激发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促进经济发展提质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规定。
一、促进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一)落实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处置权。本市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可以自主决定采取转让、许可、合作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活动,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无需审批或者备案。
本市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可依法以持有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确认股权和出资比例,并通过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公司章程等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出资比例等事项明确约定,明晰产权。
本市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应设立专门成果转化部门,收录本单位科研人员科研成果、推进科研成果转化、提供科研人员成果转化咨询等服务。
(二)遵从科技成果市场定价原则。本市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合作和作价投资遵从市场定价,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协议定价的,科技成果持有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留用。本市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财政,并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给予奖励,其余应当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并对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给予保障。
(四)科技成果所有权归属。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项目,本市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可与科技人员约定其成果权属归科技人员所有或部分拥有;对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新增职务科技成果,单位可与科技人员共同申请知识产权,赋予科技人员成果所有权。
(五)放活科技项目经费使用。改进本市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会议管理,只要符合预算要求,决算在报销范围内,会议地点不强制限定在政府指定采购酒店。本市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承担国家和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自筹非财政资金的管理使用,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
(六)本市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可根据科研活动需要,自主选择固定岗位、短期聘用、第三方外包等多种形式,聘用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项目实施提供经费管理和使用服务,其服务费用可在单位公用经费、相应科研项目劳务费或间接费用中列支。
(七)本市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可根据科研活动需要,研究制定横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自主确定使用范围、标准和分配方式,并作为评估、检查、审计等依据,实行有别于财政科研经费的分类管理方式。横向项目结余经费可全部奖励项目组成员,或由单位统筹用于开展研发活动。科技人员承担横向项目与承担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在业绩考核、职称评定中同等对待。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条件或社会委托获取的财政性规划类、专题调研类、科技服务与管理类项目,按横向项目管理。
二、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
(八)科技成果完成人、转化贡献人员奖励。本市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在制定转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制度时,应当充分听取本单位科技人员的意见,并在本单位公开相关制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后,应当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以技术转让或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
2.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
3.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70%。
4.对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给予的奖励,可按照本规定执行。
本市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取得的科技成果,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成果所有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转化收益的70%~90%归其所有。
(九)个人奖励不纳入单位工资总额基数。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十)鼓励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或离岗创业。鼓励本市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征得单位同意,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可兼职到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离岗创业,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保留原聘专业技术职务,工龄连续计算,并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定、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待遇。3年内要求返回原单位的,按原职级待遇安排工作。本市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后创办企业尚未实现盈利的可以申请延长1次,延长期限不超过3年。离岗创办企业期限最长不超过离岗创办企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本市事业单位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管理人员,辞去管理职务后申请离岗创业。返回时,原单位按不高于其离岗创业时原岗位等级做好岗位聘用工作。国家和本省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离岗创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鼓励技术转移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
(十一)鼓励申报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现有技术转移机构获得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经国家相关部门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十二)鼓励在厦设立技术转移机构。鼓励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联合在厦设立“技术转移机构”,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确认的技术转移机构,开办第一年资助其办公经费50万元;在其稳定运营一年后可给予连续 2年、每年 50 万元运行经费支持,符合条件的各级科技社团可参照执行。
(十三)激励技术转移机构开展技术经纪活动。技术转移机构对其促成科技成果在本市转移转化落地的,在企业完成技术合同登记并实际履约后,按技术交易实际支付额的3%奖励技术转移机构,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其中奖励持证技术经纪人不少于50%。每家机构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为100万元。
四、激励企业开展科技成果产业化
(十四)企业引入科技成果奖励。本市企业向非关联单位购买国内(含港、澳、台)一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等)和境外发明专利技术在本市实施转化,按照实际支付技术交易额的6%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为100万元。
(十五)企业转化科技成果奖励。对高新技术企业在本市通过自主研发、受让、许可、作价入股、产学研合作等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产生一定经济效益后,经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自认定年度起2年内,按其应缴已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由各区政府给予补助。
五、促进技术市场发展
(十六)鼓励开展技术交易。本市企事业单位签订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经本市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年实际技术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及以下部分按0.8%给予奖励,超过3000万元以上部分按0.2%给予奖励,每个单位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为100万元。
(十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激励。每个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每年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额10-50亿元,给予0.02%奖励;50亿元以上,给予0.03%奖励,单个机构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为250万元。
(十八)培育发展技术经纪人。市科技主管部门依托“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按《国家技术转移专业人员能力等级培训大纲》(试行)对本市技术转移专业人员(技术经纪人)开展培训,提高技术转移从业人员专业素养和实践能力,构建高水平、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培训课时可算入继续教育课时,做为职称评定的依据。取得“中级技术经纪人”和“高级技术经理人”证书符合条件的可参加中、高级职称评定。对于获得“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称号的机构,按其人才培养业绩给予连续3年每年最高200万元的补贴。
六、优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环境
(十九)本市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及财政、科技等相关部门,在对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进行绩效考评时应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评价指标之一。
(二十)本市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科技成果对外投资实施转化的,经审计确认发生投资亏损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且未牟取私利的,不纳入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国有企业对外投资保值增值考核范围。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在本单位及技术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的,单位负责人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按规定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二十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年度报告。市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市级事业单位、国有科技型企业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形成年度报告,报送至市科技主管部门。科技成果年度报告主要包括上年度获得的科技成果情况、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技术交易)、科技成果收益及分配情况等。
市科技主管部门每年对外发布各单位年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并将此作为对该单位后续滚动支持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十二)完善创业孵化体系。鼓励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行业龙头企业建设专业化企业孵化器,每孵化成功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孵化器运营单位20万元奖励。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龙头骨干企业和行业组织建设制造业领域的专业化众创空间,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七、其他
(二十三)本规定所指的科技成果主要包括经鉴定或评审(价)的科技成果、专利权、品种权、商标权、新(兽)药证书、著作权(包含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科技书刊版权、设计图纸、科技报告、规划设计等)及其邻接权等受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保护的产权类成果,动植物育种材料、技术秘密、技术标准、试验数据等属于单位科技秘密的专有类成果,以及信息咨询、检验检测等可以通过技术服务取得收益的技术类成果。
(二十四)本规定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二十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发布于2021年3月19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厦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厦府办规〔2020〕20号)政策兑现要求,简化操作流程。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厦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政策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3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
政策操作规程
根据《厦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厦府办规〔2020〕20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为进一步明确政策兑现要求,规范政策兑现程序,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对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奖励
(一)奖励对象
新获得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称号单位,或以前年度已获得此称号并经国家科技部年度考核优秀或良好单位。
(二)申报条件
申请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奖励的单位,须为申报通知中规定年度被科技部相关部门认定为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称号的单位;
申请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年度考核奖励的单位,须为申报通知中规定年度被科技部相关部门年度考核为优秀或良好的单位。
(三)申报材料
1.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奖励金请示报告;
2.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批复文件或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年度考核通报文件。
(四)兑现程序
发布通知——申报单位按要求提交材料——科技局审核——局务会研究——公示——下达文件并拨付资金。
(五)兑现依据
《若干规定》(十一)鼓励申报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现有技术转移机构获得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经国家相关部门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六)注意事项
1.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奖励金每年第一季度申报办理一次;
2.提供机构批复或考核证明材料应与通知中规定兑现年度相符,过期不予兑现。
责任处室:市科技局科技合作与成果转化处
二、厦门市技术转移机构确认及经费资助
(一)扶持对象
国内外高等院校,中国科学院系统的研究机构,国有大型企(事)业单位直属科研机构,以及港澳台地区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独立或联合在厦门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转移机构,主要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的科技服务机构。
(二)申报条件
1.依托国内外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的科研实力,结合厦门高新技术产业、未来产业等科技产业发展的需求,在厦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
2.与厦门市政府或厦门市科学技术局签订科技合作协议;
3.围绕明确的技术领域开展技术转移工作,切实解决我市企业技术难题,促进厦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4.符合国家及本市的科技政策和产业政策,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设备设施,专职人员不少于四人,其中本科及以上专职人员不低于70%。
(三)申报材料
1.厦门市技术转移机构确认申请表;
2.与厦门市政府或厦门市科学技术局签订的科技合作协议书;
3.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4.技术转移机构章程;
5.办公场所证明;
6.入驻转移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名册(医社保缴交证明或个税缴交证明)及学历证明。
(四)兑现程序
发布通知——申报单位按要求提交材料——科技局审核——实地调研——局务会研究——公示——下达文件并拨付资金——次年提交年度总结报告——科技局审核——实地调研——下达文件并拨付资金。
(五)兑现依据
《若干规定》(十二)鼓励在厦设立技术转移机构。鼓励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联合在厦设立“技术转移机构”,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确认的技术转移机构,开办第一年资助其办公经费50万元;在其稳定运营一年后可给予连续 2年、每年 50 万元运行经费支持,符合条件的各级科技社团可参照执行。
(六)注意事项
1.在厦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转移机构,应依法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营业执照,需要享受本市相关优惠和扶持政策的,应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确认手续;
2.每年受理一至两次;
3.申报时准备所有纸质申请材料并加盖公章,交到厦门市科技局科技合作与成果转化处。
责任处室:市科技局科技合作与成果转化处
三、对技术转移机构开展技术经纪活动奖励
(一)奖励对象
经厦门市科技局确认的技术转移机构,在厦的国家、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二)申报条件
1.技术转移机构与技术转让方(或技术受让方)签订的技术中介合同(协议);
2.技术受让方须为厦门市的企业,且受让的科技成果须在厦门市实施转化。
(三)申报材料
1.厦门市技术转移机构开展技术经纪活动奖励申请表;
2.厦门市技术合同及合同登记证明;
3.厦门市技术合同实际履约的相关证明(发票及资金往来证明);
4.厦门市技术转移机构与技术转让方(或技术受让方)签订的技术中介合同(协议)书;
5.厦门市技术经纪人证书;
6.技术转移机构确认文件。
(四)兑现程序
发布通知——申报单位按要求提交材料——科技局审核——局务会研究——公示——下达文件并拨付资金
(五)兑现依据
《若干规定》(十三)激励技术转移机构开展技术经纪活动。技术转移机构对其促成科技成果在本市转移转化落地的,在企业完成技术合同登记并实际履约后,按技术交易实际支付额的3%奖励技术转移机构,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其中奖励持证技术经纪人不少于50%。每家机构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为100万元。
(六)注意事项
1.技术转移机构成效奖励金每年申报办理一次至二次;
2.提供的促成科技成果在厦转化合同书的签订时间应与通知中规定兑现年度期间相符,过期不予兑现。
责任处室:市科技局科技合作与成果转化处
四、对企业转化科技成果奖励
(一)奖励对象
1.在厦门市注册并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高新技术企业;
2.列入厦门市“三高企业”库的“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
(二)申报条件
1.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单位,必须为在厦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项目的核心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2016)规定的范围;
3.项目属国内自行开发、自主创新的项目,其技术水平应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属引进国外技术消化吸收并有所创新的项目须达到国际先进以上技术水平;
4.项目知识产权应明晰。项目的核心技术拥有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类型包括:项目核心技术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已获得授权的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
5.项目所形成的产品应通过国家认证认可检测机构的检测。属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属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6.项目所形成的产品(服务)属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
7.项目技术成熟,近二年内年均实现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或纳税100万元以上(软件产品二年内年均实现销售收入300万元或纳税60万元以上);
8.项目的核心技术以往没有申报过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认定。
(三)申报材料
1.厦门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申请书;
2.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3.成果完成证明(政府立项项目须提供“项目验收证书”,若属企业自行立项项目可不提供);
4.成果水平证明(主要指第三方的成果评价证书,若无可不提供,认定时由专家对申报项目的水平进行判定);
5.转化项目实施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及转化团队基本情况、项目转化内容、技术创新性、经济社会效益、市场状况等);
6.项目应用证明(最少提供两家单位应用证明)、具有CMA或CNAS或CAL标识的产品检测报告(检测内容应包含转化项目的主要性能指标或主要功能)、与转化核心技术相关的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7.企业近二个会计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产品销售收入及纳税情况汇总表;
8.如属特殊行业应提供特殊行业准入证书(如:新医药证书或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书等),属国家实施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应提供认证证书(如3C证书等),涉及环保问题应提供经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材料。
(四)兑现程序
发布通知——申报机构按要求提交材料——科技局审核——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有疑议组织专家现场考察——公示——下达文件
(五)兑现依据
《若干规定》(十五)企业转化科技成果奖励。对高新技术企业在本市通过自主研发、受让、许可、作价入股、产学研合作等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产生一定经济效益后,经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自认定年度起2年内,按其应缴已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由各区政府给予补助。
《关于实施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倍增计划的意见》(厦委发〔2019〕17号)扶持政策第五点:对“三高”企业在本市实施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年度起两年内,按其应缴已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六)注意事项
1.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每年第二季度申报办理一次;
2.每家企业每年限申请认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最多为2项;
3.同一项目(或相同技术)只认定一次,不重复享受政策;
4.属于特殊行业及涉及环保问题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行业管理规定,符合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要求,并提供相应的行业许可证明材料。
责任处室:市科技局科技合作与成果转化处
五、对开展技术交易企业奖励
(一)奖励对象及范围
1.厦门市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技术输出方,即卖方);
2.引进境外(包括港、澳、台、国外)技术成果在厦实施转化的企事业单位(技术引进方,即买方)。
(二)申报条件
1.申报奖励兑现的企事业单位须已在厦门市注册;
2.申报政策兑现的技术合同须是已在厦门市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登记备案的合同。
(三)申报材料
1.加盖合同认定专用章的《技术合同信息》原件彩色扫描件;
2.发票、银行收款(付款)回单原件彩色扫描件。
(四)兑现程序
发布通知——申报单位登入厦门市产业扶持资金综合管理系统上按要求上传材料——审核机构审核——科技局核定——公示——下达文件并拨付资金
(五)兑现依据
《若干规定》(十六)鼓励开展技术交易。本市企事业单位签订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经本市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年实际技术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及以下部分按0.8%给予奖励,超过3000万元以上部分按0.2%给予奖励,每个单位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为100万元。
(六)注意事项
1.技术交易奖励金每年第一季度申报办理一次;
2.申请兑现的技术交易额须是发布申报通知规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以发票为准),且发票开出时间、银行到账(付款)应在合同认定时间之后;
3.申请兑现的发票若不在合同有效期之内,不予兑现;
4.合同有效期内涉及跨年度到账的,申请奖励兑现的发票开票时间须在申报通知规定的年度内,银行到款(付款)时间应在申报通知规定的申报截止时间前;
5.发票中“名称栏”或“备注栏”须注明与登记备案合同一致的项目名称或合同编号,否则不予兑现;
6.若申报单位上传的技术合同信息表、发票和银行回单存在模糊、遮挡等关键信息缺失,导致审核机构无法核实申报材料的有效性,不予兑现;
7.申请技术交易奖励金所涉及的技术交易原则上应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发票在合同有效期内,银行到款(付款)时间超过合同有效期一年内且在技术合同条款或补充协议中注明尾款支付时间,可予以兑现;
8.在合同有效期内,银行到款(付款)时间早于发票开票时间的,在申报通知规定年度内,可以兑现;
9.若技术交易合同出现变更、延期等情况,应及时前往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备案或重新认定,申请兑现政策时,应提供最新的技术合同信息表。
责任处室:市科技局科技合作与成果转化处
六、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奖励
(一)奖励对象及范围
市科技局批准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
(二)兑现程序
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导出年度技术合同登记表——科技局根据登记系统导出的全年度技术合同登记额核算奖励金额——公示——下达文件并拨付资金
(三)兑现依据
《若干规定》(十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激励。每个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每年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额10-50亿元,给予0.02%奖励;50亿元以上,给予0.03%奖励,单个机构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为250万元。
(四)注意事项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奖励每年第一季度申报办理一次
责任处室:市科技局科技合作与成果转化处
附件下载:
厦科合[2021]2号附件2.厦门市技术转移机构开展技术经纪活动奖励申请表.doc
厦科合[2021]2号附件1.厦门市技术转移机构确认申请表.doc
厦科合[2021]2号附件3.厦门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申请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