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密度仪是测定人体骨矿并获得各项相关数据的医疗检测仪器,根据目前主流使用的设备,可以分成X射线骨密度仪和超声骨密度仪两大类。本文中提及的骨密度仪均为X射线骨密度仪。
根据受检部位的不同,X射线骨密度仪分全身骨密度仪和局部骨密度仪。《放射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130-2020)对骨密度机房的使用面积,单边长度和屏蔽要求作出了规定:
一、全身骨密度仪:
医疗机构拟使用全身骨密度仪的,需根据GBZ130-2020的要求,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屏蔽机房。
二、局部骨密度仪:
局部骨密度仪又分成自屏蔽的局部骨密度仪和达不到自屏蔽要求的局部骨密度仪。GBZ130-2020对自屏蔽设备的要求如下:
6.2.4 距X射线设备表面 100 cm处的周围剂量当量率不大于 2.5 μSv/h时且X射线设备表面与机房墙体距离不小于100 cm时,机房可不作专门屏蔽防护。
《放射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130-2020)
可知,带自屏蔽的局部骨密度仪,只要达到标准中6.2.4条的要求:设备外表面1米处剂量率小于2.5uSv/h,距离周围墙体不小于100cm,所使用的机房就可不做额外屏蔽防护,但需设置单独的机房。
若设备外表面1米处剂量率大于2.5uSv/h或者不符合自屏蔽标准要求的,就应按标准要求设置专门的屏蔽机房。
自屏蔽装置是指构成装置的屏蔽体与装置主体结构一体设计和制造,对射线装置进行剂量率检测时,机器外表面不得覆盖屏蔽罩或者外加的铅橡胶罩。
如一些医疗机构新增的美国产迈尔思和韩国产澳思托的局部骨密度仪无法达到标准要求,均应按标准要求设置机房。
三、申请行政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要求,使用射线装置和放射性同位素开展诊疗活动的,需要进行放射诊疗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建设项目控制效果评价和核技术利用环境影响评价,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可开展诊疗活动。
3.1 《辐射安全许可证》
骨密度仪属于III类射线装置,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备案系统"中完成备案后视为履行了核技术利用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可直接用于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
3.2 《放射诊疗许可证》
骨密度仪属于放射诊断设备,在广东及全国大多数地区不论是否符合自屏蔽要求,均需按照相关法规要求进行放射诊疗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建设项目控制效果评价,取得竣工验收批文后申请《放射诊疗许可证》。
来源:辐射与评价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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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工融合创新中心编辑:朱宗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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