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2015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下简称“《促科法》”)及三部曲发布以来,国家、各部委及各地方针对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出台了一系列创新政策,这些政策兼具改革深度与广度,为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的实践操作提供了细致的指导。而以医院为代表的医疗卫生机构作为医疗卫生领域的专业研究机构,同样积累了大量的科技成果有待转化,却在开展具体工作时对政策的适用难以把握。借近期为多家医疗机构提供咨询服务的契机,我们梳理了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国家和地方政策,以供各位老师参考。
一、关于《促科法》等基本政策的适用
《促科法》及相关规定作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领域的基本政策,涉及了科技成果转化“三权下放”、人事管理创新等多个改革措施。那么,医疗卫生机构能不能直接适用这些政策呢?
提出这样的疑问是因为《促科法》中“三权下放”等规定针对的是“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而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医院、卫生院等医疗机构主要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并非单纯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由此看来,医疗卫生机构似乎不属于“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范畴,因此不能适用《促科法》等规定。
我们没有检索到关于“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准确定义,无法从概念层面回答这个问题。但回归立法本意,《促科法》开篇即明确提出制定本法的目的之一是“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医疗卫生机构是研究开发医疗卫生领域科技成果的重要力量,是促进医疗卫生领域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重要力量,将其纳入《促科法》的适用对象范围符合立法宗旨,并未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有关部委的文件中也体现了这一精神。原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五部门在2016年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进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6〕50号)旗帜鲜明地指出“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及人员是国家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将医疗卫生机构等非科研编制事业单位及人员的科技创新全面纳入科技创新工作整体布局,科技创新的政策制度安排全面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等非科研编制事业单位和医疗卫生人员。”同期发布的《关于加强卫生与健康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6〕51号)对医疗卫生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各类创新主体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作出了更明确的规定,而该文件的制定依据就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务院办公厅《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等规定。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认为医疗卫生机构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可以适用《促科法》及相关规定,具体规定可以参考我们日前发布的《科技成果转化及国资监管政策汇编》,以分类汇编的方式详细整理了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综合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人事管理、税收管理及优惠政策、国有科技型企业激励政策、新型研发机构政策、创新举措政策等八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
实践中,我们建议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具体的成果转化工作时,及时与主管部门沟通,了解本部门的具体规定,确认政策的具体适用情况。
二、国家及各部委层面关于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
国务院及相关部委针对医疗卫生机构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方面同样出台了系列专门政策,我们分类整理如下。
(一)综合管理政策
1. 《关于全面推进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6〕50号)
该文件是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的纲领性文件,提出了从加快建设协同高效的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体系、加快培育和集聚高水平创新人才队伍、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推广应用、推动科技创新管理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加强对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工作的领导等五个方面落实二十项措施,加快形成满足需求、协同高效的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体系。
2. 《关于加强卫生与健康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6〕51号)
该文件是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指导性规范文件,在国卫科教发〔2016〕50号文的基础上提出了具体目标和重点任务,细化了具体管理规定。其中“健全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益分配等政策”“建立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人事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和成果转移转化程序规则”三项任务从收益分配规定、人事管理、转化程序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与《促科法》及有关文件做到了充分衔接。
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18号)
该文件系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对公立医院强化体系创新、技术创新、模式创新、管理创新等提出了要求。针对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要求既要“开展前沿医学科技创新研究和成果转化”,又要“依托现有资源建设一批国家中医药临床研究和科技成果孵化转化基地,制定一批中医特色诊疗方案,转化形成一批中医药先进装备、中药新药,促进医疗新技术进入临床使用”,前沿研究成果和临床研究成果的转化并重。同时再次强调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主要用于对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二)人事管理政策
除了国卫科教发〔2016〕50号中对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人事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外,以下文件强调了考核评价指标中要涵盖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成绩。
1.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该文件中在“改进医疗卫生人才评价制度”方面,提出“合理确定不同医疗卫生机构、不同专业岗位人才评价重点”,“对主要从事科研工作的人才,重点考察其创新能力业绩,突出创新成果的转化应用能力。”
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4号)
该文件中提出了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由医疗质量、运营效率、持续发展、满意度评价等4个方面的指标构成,其中“持续发展”方面指标之一是“通过科研成果临床转化指标考核医院创新支撑能力”,具体三级指标为“每百名卫生技术人员科研成果转化金额”。
(三)国有资产管理
1.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预算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财务函〔2022〕141号)
该文件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财资〔2021〕127号)等最新规定,对国家卫生健康委预算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权限、程序、不同处置方式规定、处置收入管理等作出了新的规定。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该文件中涉及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放权对象明确为“中国医学科学院及所属科研院所等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具体规定见下表所示),预算管理医院并不在放权范围内,因此我们建议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在处置科技成果相关国有资产时,应当向主管部门明确管理要求。
三、各地方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
北京
2016,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京政发〔2016〕10号),文件中提出要“建立公立医院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机制,开展无形资产处置、收益分配、新技术市场准入、科技人员参与创业等方面的改革,积极推进转化医学发展。”
随后北京市出台的一系列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中,都明确将医疗卫生机构纳入了适用对象的范畴内。这样的做法是将医疗卫生机构视为科技成果转化创新主体的重要组成,在管理上同等标准对待。主要的相关文件如下:
1. 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2. 北京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关于印发《关于打通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在京转化堵点若干措施》的通知(京科发〔2021〕82号);
3.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本市国有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转化 推进知识产权要素市场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4.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推动北京市技术经理人队伍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京科发〔2022〕14号);
5.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开展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京科发〔2022〕15号);
6.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开展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京科发〔2022〕17号);
7.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评价方案》的通知(京科发〔2022〕18号)。
上海
2022年11月,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制定了《上海市促进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操作细则(试行)》(沪科规〔2022〕8号)(以下简称“《上海操作细则》”),指导上海市公立医院等从事卫生科研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高效合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该文件有以下亮点:
1. 针对医疗卫生机构特点明确“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人员”定义
《促科法》对“科技成果”“科技成果转化”作出了普适性的规定,而《上海操作细则》第四条中根据医疗卫生机构行业特点,对“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人员”作出了更有针对性的定义,即“科技成果转化,是医疗卫生机构及其科技人员开展创新药物和疫苗、医疗器械和诊断试剂、预防和临床诊治新技术、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数字诊疗等技术与产品的研究开发、临床试验、转移转化和推广应用活动。”“医疗卫生机构的科技人员涵盖从事药学、诊断、治疗、护理、预防、保健、管理和信息等工作的各类科技成果研发、转化与服务人员。”
2. 明确科技成果处置、使用权和后续股权管理权下放
《关于加强卫生与健康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6〕51号)提及了三权下放,但对处置权、使用权的下放并未展开描述。而《上海操作细则》第八条中,明确了依据医疗卫生机构可以自主决定科技成果的许可、转让或作价投资,即处置权、使用权下放给了医院。关于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之后的转让、无偿划转或者对外投资等管理事项,由上海市财政局授权医疗卫生机构的资产主管部门办理,不需报市财政局审批或者备案。
3. 鼓励供给双方开展科技成果评价或产业化评估
《上海操作细则》第九条中除了按照规定了三种定价方式和资产评估决定权外,还特别引入了科技成果评价机制。对于医疗卫生机构等成果供给方,鼓励“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从市场分析、技术水平、法律风险、医学评估等维度开展科技成果评价,确定协议价格或挂牌底价”,对于需求方即科技成果承接方,鼓励“在科技成果转化阶段,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市场前景、市场风险、投资回报等方面的产业化评估。”科技成果评价机制倡导通过更全面的机制来评价科技成果,更能反映科技成果真实的市场价值。
4. 成果转化奖励范围覆盖技术转移部门
科技成果转化支持服务部门的奖励问题是很多单位遇到的难题,大家困惑于能不能奖、奖多少,进而不敢奖、不会奖。《上海操作细则》第十条中明确将技术转移部门以及内部转化服务专职人员纳入了奖励范畴,明确了奖励比例,即“从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保障技术转移部门运行,推动专业化发展,其中可提取不低于3%的比例,用于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转化服务专职人员奖励和人才培养”。这一安排既不会侵占科技成果完成人的奖励份额,又合理地激励了转化人员,具备很强的可操作性。
5. 提出“择机退出”原则
高校、研究所、医疗卫生机构等科研单位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站位是助力从“成果”转化为“产品”的第一步。公司步入正轨、进入高度发展阶段后,经营管理、资本运作、市场营销等不是科研单位的长处,管理机制和理念的不同甚至有时会限制企业的发展。《上海操作细则》第十二条提出,“以作价投资等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时,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应当在产品进入市场五年内退出其股权份额”,即“择机退出”,让成果转化链条上的不同主体发挥各自作用。
同时,《上海操作细则》还明确了“如转化不成功,形成减持或破产清算时,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流程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不纳入单位绩效考核范围”,给领导和科研人员吃了一颗定心丸,能够没有负担地大胆探索转化之路。
6. 细化“尽职免责”具体规定
《上海操作细则》第十九条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中第(十)项“尽职免责”规定进行了细化和具化。
一是明确了怎样算“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即能做到“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这几点,即视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二是合理扩展了“免责”范围,即“医疗卫生机构相关负责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谋取非法利益的,可免予追究其在科技成果定价、自主决定资产评估以及成果赋权中的相关决策失误责任。”
深圳
2023年2月2日,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五部门印发了《促进深圳市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意见》(深卫健发〔2023〕11号)(以下简称“《深圳实施意见》”),旨在破题医疗卫生机构政策适用问题,“推动深圳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与科研事业单位适用同等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疏通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堵点”。该文件中与《上海操作细则》同样明确了“明确科技成果处置、使用权和后续股权管理权下放”“鼓励供给双方开展科技成果评价或产业化评估”“成果转化奖励范围覆盖技术转移部门”等改革政策,此外还涉及以下政策亮点:
1. 建立成果转化“投资损失核销”授权与免责机制
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方式与其他方式不同,既带有转化属性,又带有投资属性。科技成果转化为国有股权后,收益具有不确定性,如果公司经营不善可能会产生投资损失,这也成为了很多单位不敢转化科技成果的障碍。
《深圳实施意见》中针对这一痛点,明确了“投资损失核销”的管理。一是将科技成果对外投资产生的损失核销,授权由医疗卫生机构的主管部门审批,不需报财政部门审批。二是明确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损失的免责情形,即“履行民主决策、信息公示、合理注意和监督管理等勤勉尽责义务仍发生投资亏损的,由医疗卫生机构集体决策后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即可免责办理对外投资损失核销并做账务处理”。三是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制定科技成果对外投资损失核销内部操作流程,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2. 全面推行职务科技成果赋权
《深圳实施意见》中将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的范围扩大到了全部医疗卫生机构,而非单个试点单位。在不影响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允许医疗卫生机构选择合适的职务科技成果进行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赋权,赋权模式的选择也十分自由。
对于赋予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的,医疗卫生机构与成果完成人(团队)可以约定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其中约定按份共有的,成果完成人(团队)持有的份额不低于百分之七十;对于赋予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的,单位可以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不低于10年的无偿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对尚未申请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实施单位可以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知识产权共同申请权。此外,单位还可以探索“先确权后转化”“先评估后买断”“先授权转化再确权”等多种创新方式。
陕西
2023年12月29日,陕西省科学技术厅等部门印发了《陕西省促进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操作细则(试行)》(陕科办发〔2023〕61 号)(以下简称“《陕西操作细则》”),指导陕西省医疗卫生行业高效合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该文件从综合管理、人事、资产、财务和协同发展几个方面,为陕西省医院等从事卫生科研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了系统、全面的指导。
1. 综合管理
(1)明确适用范围。《陕西操作细则》第三条明确该文件适用陕西省医院等从事卫生科研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国家卫生健康委委属(管)医院、高等院校附属医院可以参照执行。
(2)细化科技成果转化及科研人员定义。《陕西操作细则》第四条针对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特点,细化了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的定义以及科研人员的范围,其中将医疗卫生机构的科研人员范围定义为“涵盖从事药学、诊断、治疗、护理、预防、保健、中医药、管理和信息等工作的各类科技成果研发、转化与服务人员”,范围涵盖了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各个线条。
(3)强调单位内部制度建设和机构建设。《陕西操作细则》第五条、第六条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科技成果管理、使用、处置的程序和规则、知识产权运营和保护机制、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成果披露和收益分配制度等内部管理机制。在内部管理方面,要求单位加强科研、资产、人事、纪检、财务和审计等部门的协同,设立专门的成果转化部门或工作岗位,有条件的可独立设立或与企业联合设立成果转化服务机构,既保证了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又让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其中,提高工作效率,增强互相理解。此外还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委托政府平台公司等第三方机构“打包托管”实施转化,解决了医疗卫生机构内部专业对口人员有限的困境。
(4)保护合规的成果转化行为。《陕西操作细则》第十七条同样明确了“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具体定义,同时明确“医疗卫生机构依法依规建立的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制度等可作为审计、监督、检查等工作的依据”,为单位合法合规的成果转化活动建立保护机制。
2. 人事
(1)支持和鼓励离岗或兼职创新创业。《陕西操作细则》第八条明确将医疗卫生机构科研人员纳入支持和鼓励离岗或兼职创新创业的人员范畴,可以执行人社部相关规定。
(2)健全技术转移人才评价制度。《陕西操作细则》第十三条提出人才评价时积极考虑科技成果转化业绩,一是在岗位结构设置上,对于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服务中业绩突出的部门,可以由单位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提高该部门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二是科技成果转化业绩突出的人员可优先推荐参加高级职称评审,优先聘任到相应职称岗位;三是鼓励开辟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四是鼓励将科研人员承担的横向科研项目纳入业绩考核或按一定比例参照纵向科研项目同等对待;五是对科技成果转化业绩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在申报各类人才项目时予以重点支持。
3. 资产
(1)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陕西操作细则》第七条明确医疗卫生机构可按照《陕西省深化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推广科技成果转化“三项改革”试点经验实施方案》对持有的科技成果进行单列管理。
(2)鼓励引进科技成果评价机制。《陕西操作细则》第九条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评价,发挥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专业化评估机构等在科技成果评价中的作用,形成并推广科技成果创新性、成熟度评价指标和方法,从市场分析、技术水平、医学评估等维度开展科技成果评价。
(3)支持知识产权规范化管理。《陕西操作细则》第十二条支持医疗卫生机构推行知识产权规范化管理,一是盘活有潜在市场价值的专利,借力专业服务机构挖掘存量专利价值,鼓励采用“先使用后付费”、知识产权托管、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等方式;二是通过市场化评价方式,筛选出无转化价值成果,终止后续研发投入,集中资源优势,提高转化效率。
4. 财务
(1)明确收益分配。《陕西操作细则》第十条明确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留归单位统一管理。在收益分配上,首先保障本机构收益权益,其次可以对科技成果完成人、成果转化服务机构进行合理的收益分配,剩余部分主要用于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相关工作。对于收益分配的比例,该文件中没有提出明确要求。
(2)明确税收优惠。《陕西操作细则》第十一条明确科技人员获得现金奖励和股权奖励的,可以按照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5. 协同发展
《陕西操作细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都强调了各主体紧密合作、协同创新,促进产学研医紧密结合,依托各高等院校、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科技园区、孵化器等平台,发挥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作用,加强行业共性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
四、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存在的问题
在学习相关政策时,我们发现对于医疗卫生机构而言,仍然存在政策不明晰的情况。例如《关于加强卫生与健康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6〕51号)中虽然提及了“下放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即“三权下放”,但并未对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的下放进行展开论述。而《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预算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财务函〔2022〕141号)中涉及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放权对象明确为“中国医学科学院及所属科研院所等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预算管理医院并不在放权范围内。因此在地方政策不明确时,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仍然存在困惑。
此外,医疗卫生机构肩负着面向公众“救死扶伤”的基本职责,如何通过考核指标的设置引导科技成果转化与医治工作的平衡,真正推动医疗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而非额外给医生增加考核负担,让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能够反哺医疗水平提升、服务更多大众,仍是实践中需要探索的问题。
来源:硬科技合规官 ,作者郭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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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X”融合创新中心编辑:朱宗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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