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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放宽基层医疗设备报废标准提升国有资产效能的建议的吉林回复

发布时间: 2026-04-21 23:11    浏览量: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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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省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024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吉卫复议字〔2026〕1号

    魏莉娜您好:

    您在省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放宽基层医疗设备报废标准提升国有资产效能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国家层面明确:使用年限并非强制报废依据

    现行国家规章均未将“达到使用年限”作为医疗设备强制报废的法定条件,而是实行技术状态判定为主、年限参考为辅的管理原则。

    1.《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11〕24号)第四十六条明确报废情形为:国家规定淘汰的;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维修费用过高的;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的;失效或功能低下、技术落后、不能满足临床需求的;国家有明确要求的。未设置“固定年限强制报废”条款。

    2.《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财资〔2021〕127号)等相关规定强调:资产报废以技术鉴定、安全合规、使用效能为核心;已达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应继续使用。

    3.《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国家卫健委令第8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立即停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安全标准的,不得继续使用。监管底线是安全与性能,而非使用年限。

    4.财政部《关于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指导意见》(财资〔2022〕124号)要求:要最大限度发挥在用资产使用价值,以最精简的资产保障单位履职和事业发展,到期仍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要继续使用,切实做到物尽其用。

    二、坚决落实“以性能评估为核心”的报废管理要求 

    我们将严格依据国家文件,推动基层医疗机构全面执行科学评估、分类处置、安全可控的设备管理机制:

    1.废止“年限即报废”惯性做法。折旧年限、厂家建议使用年限仅为财务核算与维护提示,不得作为唯一报废依据。对达到年限但运行稳定、参数合格、安全达标的设备,经评估后允许继续使用。

    2.规范技术性能评估流程。由设备管理、临床、质控等组成评估组,必要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检测,重点核查:关键性能指标、安全与计量合规性、维修经济性、临床适配性、是否属国家淘汰品目。

    3.健全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完善采购、使用、维护、检测、处置电子档案,实现状态可追溯、决策可依据,提升国有资产精细化管理水平。

    三、下一步工作举措

    1.细化基层操作指南。依据国家规章制定省级基层医疗设备技术评估与处置细则,明确评估项目、判定标准、检测频次与审批流程。

    2.强化监管转型。将监管重点从“查年限”转向“查性能、查安全、查规范”,杜绝形式合规、实质浪费。

    3.优化保障协同。指导基层规范开展技术评估,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把资金更多用于维护、检测与培训,切实提升基层服务能力与资产使用效能。

    感谢您对基层卫生健康与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4月2日

    (联系人:于奎,电话:0431-88905672)

    抄送:省人大人代选委、省政府办公厅。

    初审:于  奎

    复审:王碧兰

    终审:毕  岩


    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网站

    声明: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及分享更多信息,如涉及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谢谢!

    医工融合创新中心编辑:朱宗达

    医工融合创新中心审核:编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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