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营造良好创新生态,激发企业的创新主体作用,我局对《厦门市支持创新联合体建设工作指引》(厦科创〔2023〕4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厦门市创新联合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7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创新联合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解决制约我市重点产业发展的“卡脖子”技术和关键核心技术,推动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集聚力量进行原创性和引领性科技攻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通知》(闽政〔2023〕7号)和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组建创新联合体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创新联合体是指按照自愿和市场化原则,由创新资源整合能力强的产业龙头企业、新型研发机构或医疗卫生机构(生命健康领域)牵头,整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联合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共同参与的体系化、任务型的创新合作组织。
第三条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厦门市创新联合体的备案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建
第四条 市创新联合体的组建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创新政府管理方式,坚持“统筹发展、合理布局、优胜劣汰”的原则,发挥统筹协调引导作用,引导企业围绕本行业的重大技术创新问题,推动行业重点领域创新联合体的构建,选择有一定基础的领域试点先行,逐步推进,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强化支持举措,实施动态进入退出机制,营造良好的创新生态。
(二)坚持企业主导。聚焦符合产业链、创新链重大需求的应用场景,持续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支持开展以企业为主导多方参与的产学研合作,通过市场需求驱动和使命驱动,牵引创新链产业链深度融合,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
(三)坚持科技与产业融合。创新联合体以提升厦门新质生产力为核心,以有利于厦门市产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为目标,重点聚焦经济社会发展迫切需求和厦门市支柱产业集群、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领域进行布局,具体组建按照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确定。要坚持“唯一性、特色性、引领性”的原则,不断加强产业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进程,努力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四)坚持市场导向。立足企业创新发展的内在需求和参与各方的共同利益,坚持自愿原则,通过平等协商,签订有法律效力的创新联合体组建协议,对创新联合体成员单位形成有效的行为约束和利益保护。
第五条 市创新联合体承担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重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凝练本产业领域的重大科学问题清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清单,组织优势创新力量协同开展战略研究、基础研究、技术攻关,破解制约产业发展的“卡脖子”关键共性技术难题,抢占前沿技术制高点。建立常态化高效的研发攻关机制,主动谋划重大科技计划,积极承担各类科技项目,以重大任务为牵引,组织实施创新联合体内部科研项目,重点突破关键材料、关键零部件和关键产品的进口替代等技术难题,提升产业链自主可控能力,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
(二)共建共享科技创新平台。牵头单位应协调创新联合体内各方科技资源,依托创新联合体成员单位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检验检测平台、中试平台、概念验证中心等各类创新平台,建立科技资源互通开放机制,为成员单位提供高质量专业服务,实现创新资源的共享和有效利用。
(三)服务区域创新协同发展。鼓励推动成员单位对接国际、国内的创新资源开展科技合作,组织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学术交流等活动,助推区域内产业链和创新链深度融合,增强区域创新发展能力。鼓励“一带一路”国家、金砖国家、港澳台地区的专家团队、科研机构、创新型企业加入创新联合体。
(四)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引导创新联合体成员单位推进重大技术创新成果示范应用与产业化。促进研究成果的二次开发和中试熟化。共同搭建创业孵化平台和产业化基地,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发展,提升科技成果商业化运用效率。
(五)培育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创造、运用和保护自主知识产权,探索构建专利池;鼓励参与相关技术标准的制订或修订工作,推动自主专利纳入行业、国家或国际标准,形成标准必要专利,占领产业发展制高点。
(六)积极优化人才培养模式。坚持“带土移植”“厚土培植”,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引进培养一批科技领军人才和科技创新团队,加强具有先进理念和创新思维的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注重培养综合型技术经纪人队伍,着力促进创新联合体内科技人员交流互动,为创新联合体单位提供人才支撑。
第六条 市创新联合体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创新联合体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或医疗机构(生命健康领域)等7个(含)以上单位组成,其中企业不少于5个、其它单位不少于2个。
(二)牵头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 内控制度健全完善,主要办公和研发场所在厦门市内的科技型企业,在国内或省内具备较强的行业影响力,能够聚集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或医疗卫生机构等创新资源,支撑和引领产业发展,年主营业务收入原则上应达到5亿元以上(含)。
生命健康领域若牵头单位为医疗机构,则要求为三甲医院(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单位,可以将输入医院的科技成果及资格资质作为申报条件,但在厦门应具备牵头实施条件)。
2. 研发实力雄厚,有专职研发团队,与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或医疗机构及科学家团队有良好的合作基础。能够发起、组织高水平学术交流、为行业提供技术服务、国际合作、成果转移转化等活动,提升全产业链专业化协作水平和产业集群整体创新能力。建有市级及以上创新平台。
3. 创新型特征明显,有足够的前沿技术识别能力和较强的辐射带动作用,能够发现并抓住产业变革中的创新机会,支撑和引领产业发展。其中,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年均研发投入经费(按企业税务申报口径)不低于2000万元或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4. 原则上一个单位仅限牵头组建一个创新联合体。牵头单位是创新联合体的责任单位,对创新联合体的建设、运营和管理负总责。
5. 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在满足市创新联合体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下,可备案为市创新联合体。
(三)参与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 参与单位应与牵头企业在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标准制定、国际合作等方面具备合作基础或合作意愿,应在本产业链或创新链协同创新中发挥实质性作用。按照在创新联合体内的功能定位,参与单位分为核心层单位和一般协作层单位。其中核心层单位指具备较强的科研能力,与牵头单位在主要产业领域有紧密的技术合作或产业链联系,可参与创新联合体的关键技术研发和创新成果转化,推进研发成果产业化进程的单位;一般协作层单位指与牵头企业有一定的技术合作或产业链联系,具备一定的研发和技术配套能力的单位,可与其他成员单位形成有效互补,促进创新资源优化配置,鼓励中小企业积极参与共建。
2.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或医疗机构作为创新联合体参与单位的,应在相关学科专业领域内拥有创新能力较强的研究团队,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
第七条 创新联合体应有科学合理的章程或规章制度。牵头单位与参与单位之间应签订合作协议、建立完善的章程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设立以下运行制度:
(一)决策议事机构。负责研究审议创新联合体拟定的重要制度及发展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决定创新联合体技术发展方向与重点工作任务等。
(二)技术咨询机构。由来自成员单位的高端人才以及从外部特聘的技术、经济和管理专家组成,具体负责创新联合体技术发展方向与重点研发项目的咨询与审核。建立首席科学家制度,由牵头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或本领域高层次人才担任,首席科学家在项目研究方向上拥有决定权,在科研经费及人员选聘上有管理权。
(三)常设执行机构。根据创新联合体发展需要设立相应的专业工作组,应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日常工作。
(四)研发投入及经费管理制度。应有吸引可持续投资和商业运行的能力,制定创新联合体研发投入要求及研发经费管理办法。在组建过程中各成员单位应有资金匹配,鼓励社会资本利用股权投资、项目投资等多种形式参与创新联合体建设,同时建立经费使用的内部监督机制。创新联合体可委托常设执行机构的依托单位管理经费,政府资助经费的使用要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五)利益保障和激励制度。应明确创新联合体收益(含技术转让、专利保护、知识产权等)的范围,约定创新联合体收益的归属、使用和分配原则,保护创新联合体成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和成员单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紧密合作长效机制。应加强财源意识和绩效理念,提高创新联合体项目投入产出效益,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
(六)开放发展制度。创新联合体根据发展需要吸收新成员,并积极开展与外部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应建立成果转化机制,承担政府资助项目形成的成果有向创新联合体外转化的义务。
第八条 按“成熟一个备案一个”的原则开展市创新联合体备案工作。由牵头单位选聘首席科学家,组织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申报条件的单位组成创新联合体,填写厦门市创新联合体组建申请表、创新联合体组建协议及有关材料,报送市科技局。市科技局按创新联合体所属产业领域,开展备案审核工作,结合厦门市发展需要择优组建,经公示等程序后备案为“厦门市创新联合体”。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九条 科技项目支持
(一)支持创新联合体主动策划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创新联合体在2-3年内可至少主动策划申报1个市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根据重大科技计划项目要求和立项程序择优支持,财政资金最高支持额度可达2000万元。
(二)支持创新联合体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等。对企业承担的国家科技重大项目,可按国家财政资金投入的50%予以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国家、省、市资助金额之和不超过项目总投入。
(三)鼓励创新联合体承担厦门市科技发展战略研究。鼓励参与相关产业战略规划制定,重大科技计划指南编制等工作。支持创新联合体开展关键技术的国产化研发,对研发制造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按规定予以补助。
第十条 平台建设支持
(四)支持创新联合体争建高能级创新平台。对新获批建设(含重组入列)的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给予一次性3000万元奖励。
(五)鼓励创新联合体按照产业共性技术需要策划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给予平台依托建设单位最高2000万元财政经费支持;平台建成后,绩效考核优秀且有提升改造需求给予不超过500万元滚动支持;绩效考核优秀良好的,按一定比例给予优秀最高150万元、良好最高10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人才政策支持
(六)支持创新联合体强化人才引育。联合体已集聚10名核心团队成员,且核心团队成员中有1名以上国家级人才、3名市高层次B类以上人才的,同时作为“人才攻关联合体”,参照市高质量人才基地给予自主认定市高层次人才权限。每年给予“人才攻关联合体”牵头单位不少于1个“双百计划”特聘岗位,面向海外自主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创新人才,享受100万元资金补贴及相关保障服务。对“人才攻关联合体”孵化的项目,推荐直接进入“双百计划”创业项目答辩。
第十二条 科技服务支持
(七)鼓励社会资本利用股权投资、项目投资等多种形式参与创新联合体建设。支持创新联合体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创新联合体成员单位均可按相关规定享受科创增信子基金、技术创新基金、厦研保等多种政策性融资支持政策。
(八)支持创新联合体探索运行新机制。对形成成果转化效益显著的新机制、新模式,给予联合体常设执行机构依托单位30万元奖励。
第四章 管理评估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制定市创新联合体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备案审核、监督管理等工作,根据每个创新联合体的主攻方向、拟解决问题的任务清单,按照“共性指标+个性指标”制定符合产业发展规律的绩效评估方案,结合支持措施建立全生命周期的跟踪、考核机制,会同市财政局定期组织开展考核评估工作,评估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经备案的市创新联合体,应建立年报制度,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市科技局报送上年度的总结和下一步工作计划,包括内部制度建设、核心技术攻关、创新平台建设、新技术新产品应用推广、成果转化及企业孵化等情况。成员增减须签署补充协议,并及时在科技局报备。
第十五条 经备案的市创新联合体每3年开展一次考核评估(以下简称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创新联合体承担的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财政资金预算绩效、内部日常管理、成员单位合作情况等方面,承担重大研发任务,实现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成果转化及企业孵化等是评估重点。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不参加市创新联合体评估。
第十六条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动态调整。等级为“优秀”的,一次性给予联合体牵头单位100万元奖励,支持联合体组织成员单位开展技术交流、重大项目策划等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或连续2次评估不合格的予以撤销。
第十七条 市创新联合体应严格按照组建协议,建立责权利统一的利益保障机制。牵头单位组织不力,未按组建协议履约的,取消市创新联合体资格。三年内,不得牵头组建或作为核心层参与其它创新联合体。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收回财政支持资金,并将其纳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10日生效实施,有效期3年。《厦门市支持创新联合体建设工作指引》(厦科创〔2023〕4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7月10日印发 |
《厦门市创新联合体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为何出台《厦门市创新联合体管理办法》?
1.国家战略需求: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响应国家“科技自立自强”战略部署。
2.地方发展痛点:解决厦门重点产业“卡脖子”技术和关键核心技术短板,推动创新链与产业链深度融合。
3.政策衔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福建省科技创新政策(闽政〔2023〕7号)及厦门市委、市政府部署。
二、《办法》目标是什么?
1.构建创新生态:建立“企业主导、多方协同”的技术攻关组织模式,集聚创新要素。
2.提升产业竞争力:通过联合攻关突破关键技术,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增强产业链自主可控能力。
三、政策核心要点是什么?
1.创新联合体定义是什么?
创新联合体是指按照自愿和市场化原则,由创新资源整合能力强的产业龙头企业、新型研发机构或医疗卫生机构(生命健康领域)牵头,整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联合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共同参与的体系化、任务型的创新合作组织。
2.具体要求和组建条件是什么?
牵头单位为龙头企业、新型研发机构或三甲医院(生命健康领域),成员构成 ≥7家单位(企业≥5家+高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2家),核心任务为关键技术攻关、平台共建、成果转化、标准制定、人才培养。
牵头单位要求:年营收≥5亿元,年均研发投入≥2000万或占营收≥3%;生命健康领域可由三甲医院牵头。
3.运行机制如何?
成员单位之间需签订法律协议,设立决策机构、首席科学家(技术决定权)、经费管理制度。
四、政策支持措施有哪些?
1.项目支持:根据重大科技计划项目要求和立项程序择优支持,重大科技项目最高支持2000万;国家项目配套最高1000万。
2.平台建设:国家级平台奖励3000万;公共技术平台支持最高2000万。
3.人才政策:符合条件可自主认定高层次人才,享受“双百计划”特聘岗位(100万补贴),对“人才攻关联合体”孵化的项目,推荐直接进入“双百计划”创业项目答辩。
4.金融支持:享受科创增信子基金、技术创新基金、厦研保等多种政策性融资支持。
五、什么是动态管理机制?
年度报告:每年3月底前提交进展报告。
三年评估:重点考核技术突破、成果转化、资金使用成效。
考核优秀奖励:奖励牵头单位100万元。
考核不合格/造假处理:撤销资格、追回资金、纳入失信记录。
六、新旧政策对比
七、其他
政策生效期为2025年8月10日,有效期3年。《厦门市支持创新联合体建设工作指引》(厦科创〔2023〕4号)同时废止。
八、联系方式
市科技局创新体系与政策法规处 0592-2050118。
来源:厦门市科技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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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工融合创新中心编辑:朱宗达
医工融合创新中心审核:编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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