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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修订印发厦门市产学研项目补助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11-09 12:21    浏览量: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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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产学研项目补助办法(厦科规[2021]6号).pdf

    厦科规〔2021〕6号(政策解读).docx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优化产学研项目扶持方式,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对《厦门市高校科研院所产学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厦门市产学研项目补助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11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产学研项目补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满足企业技术创新迭代需求,促进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优化高校科研院所产学研项目(以下简称“产学研项目”)扶持方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科技部等6部门印发《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2019〕260号)和科技部等13部门印发《关于支持女性科技人才在科技创新中发挥更大作用的若干措施》(国科发才〔2021〕172号)通知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支持类别】产学研项目补助主要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与厦门本地企业开展联合技术攻关、技术成果转化等产学研活动;支持本地高校科研院所与国际及港澳台开展各项科技合作;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在厦门本地创办企业,并与所属高校科研院所持续开展技术成果转化活动。

      第三条【高校院所】 本办法所称的高校科研院所包含:

      (一)本地高校科研院所

      1.在厦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高校;

      2.在厦中科院及省部属科研院所、市级科研院所;

      3.外地高校、科研院所等与本市签订校(院)地合作协议,在厦注册独立法人(或独立非法人资质)的新型研发机构,或者我市公布的重点培育新型研发机构。

      (二)外地高校科研院所

      1.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

      2.中科院或省部直属科研院所。

      第四条【自主管理单位】对部分条件成熟的我市高校、科研院所的产学研项目补助经费下放自主管理,经费由实行自主管理的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简称“自主管理单位”)根据申报通知,结合自身优势筛选安排产学研项目补助。

      未实行补助资金自主管理的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所申报的产学研项目补助由科技服务机构协助市科技局择优筛选及推荐。

      第二章 职责及要求

      第五条【市科技局职责】 市科技局是产学研项目补助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补助申报通知发布、兑现拨付,组织或委托科技服务机构对自主管理单位进行监督和绩效考量。

      第六条【自主管理单位职责】自主管理单位应建立项目遴选机制,审核筛选并推荐产学研项目补助,接受市科技局指导和监督检查,接受市科技局委托科技服务机构的绩效考量。

      第七条【申报单位职责】项目申报单位是产学研项目的责任单位,按申报通知要求申请项目补助,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自觉接受市科技局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科技服务机构职责】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市科技局委托科技服务机构,协助开展产学研项目补助事务性工作,接受市科技局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要求】 项目负责人必须是高校科研院所的在职科研技术人员,无不良诚信记录,且实际主持研发或成果转化工作,在所申报的技术领域具有一定的专业背景和研究成果。

      第三章 补助方式及标准

      第十条【补助方式】产学研项目扶持采用“后补助”形式,对已产生成效的项目进行资助,项目不再签订合同、验收、延期、变更和终止等项目全流程管理。补助资金不限于本项目使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支持后续创新发展。

      第十一条【补助标准】补助资金范围为申报年度上2个自然年度内,由企业实际转账到高校科研院所的产学研合作经费按照不超过50%的比例进行补助。单个项目最低补助金额5万元、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且同一研究项目只补助1次。具体要求如下:

      (一)【本地高校院所合作项目】本地高校科研院所与本地企业合作项目,要求企业实际转账到高校科研院所金额≥10万元;与国际及台港澳合作项目,要求实际已支出金额≥10万元。按照不超过50%比例的补助资金直接划拨至高校科研院所。

      (二)【外地高校院所合作项目】 外地高校科研院所转移转化至本地企业的项目,要求企业实际转账到高校科研院所金额≥50万元。按照不超过50%比例的补助资金直接划拨至本地企业。

      (三)【项目团队创办企业合作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或项目团队成员在本地设立或参股(要求不低于30%)的企业,要求企业支付给项目负责人所属高校科研院所的合作开发、技术许可、技术转让等费用金额≥10万元。按照不超过50%比例的补助资金直接划拨至本地企业。

      第四章 申报流程

      第十二条【基本程序】 高校科研院产学研项目补助申报流程如下:

      (一)发布通知。市科技局在官网发布申报通知,公布自主管理单位的资金额度。

      (二)系统申报。项目负责人登录“厦门市产业扶持资金综合管理系统”进行申报。

      (三)审核评价。1.自主管理单位组织对本单位申报补助进行受理,按要求审核申报材料并核实项目情况,组织专家对项目完成成效综合评价择优筛选;2.科技服务机构协助市科技局对未实行自主管理单位和企业补助申报进行受理,按要求审核申报材料并核实项目情况,组织专家对项目完成成效综合评价择优筛选。

      (四)单位推荐。自主管理单位和科技服务机构根据本单位经费自主管理额度和审核评价结果择优推荐补助项目和补助比例,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女性科技人才作为项目负责人的产学研合作项目,优先推荐科技特派员作为项目负责人的产学研合作项目。并报送《厦门市高校科研院所产学研项目补助推荐函》和项目专家评价表至市科技局。

      (五)补助确认。市科技局根据推荐情况、结合年度经费安排确认补助项目。

      (六)补助公示。对拟补助的项目在市科技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七)资金拨付。市科技局下达项目补助文件,拨付项目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申报材料】 产学研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项目补助,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厦门市高校科研院所产学研项目补助申报表。

      (二)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合作协议或合同,内容应包括合作方式、资金投入、利益分成、成果归属及风险分担等,资金投入应包括技术委托方支付委托费用的条款;合同登记复印件(复印件,每页须盖公章及骑缝章)。

      (三)企业合作项目补助,需提供企业转给高校院所科技合作经费的银行到账证明,包括:①银行进账单(正式回单);②记账凭证;③单位开具的发票;④企业付款凭证(由合作企业提供并盖企业公章)。要求单个项目实际到账金额≥10万元,统计期间为申报年度的上2个年度(复印件加盖公章或财务章)。

      (四)国际及台港澳合作项目补助,需提供项目已支出财务清单,要求支出金额≥10万元,统计期间为申报年度的上2个年度(加盖财务章)。

      (五)项目成果证明材料,如专利证书、论文、标准、资质等复印件。

      第十四条【信用管理】 产学研项目责任单位及项目负责人须如实申报,若以虚假材料恶意套取财政科技经费的,一经发现,市科技局将依法追回全部补助资金,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申报补助所在的院(系、部)5年内不得申报科技扶持资金。

      第五章 自主管理单位绩效考量

      第十五条【经费额度管理】 自主管理单位应根据公平公正原则对本单位申报补助的项目进行择优筛选,根据经费自主管理额度予以推荐。当自主管理单位推荐的项目申请补助总额未达到单位自主管理额度时,剩余资金由市科技局统筹用于其他产学研项目补助。

      第十六条【绩效考量】 市科技局根据自主管理单位上年度实际补助金额及项目的成效综合考量,确定各自主管理单位当年度的资金额度。

      第十七条【考量结果】 考量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自主管理单位绩效从“上年度自主管理额度完成情况”和“单位补助金额所产生的科技成效”两个方面考量,赋予“上年度自主管理额度完成情况”50%的权重,赋予“单位补助金额所产生的成效”50%的权重。综合计算后,按总分排名次。

      (一)根据应参与考量的自主管理单位,按排名前30%的比例择优定为优秀;

      (二)考量得分<60分为不合格;

      (三)介于以上两者之间为合格。

      第十八条【考量奖励】 考量结果与自主管理经费额度直接挂钩:

      (一)考量优秀的单位,按不超过120%安排;

      (二)考量合格的单位,按100%安排;

      (三)考量不合格的单位,取消下一年度产学研项目补助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有效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厦门市高校科研院所产学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厦科规〔2020〕6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同时废止。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11月5日印发

    厦门市产学研项目补助办法

    政策解读

     

    厦门市产学研项目补助办法主要修订内容解读如下:

    1.第一条修订【目的依据】,增加“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贯彻落实国办发〔2021〕3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赋予高校科研院所更大的自主权,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

    2.第十条修订【补助方式】,修订“产学研项目扶持采用“后补助”形式,对已产生成效的项目进行资助,项目不再签订合同、验收、延期、变更和终止等项目全流程管理。补助资金不限于本项目使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支持后续创新发展。” 。删除原办法中的第六章“项目管理”内容,将高校院所产学研项目,由项目管理方式变更为后补助政策兑现方式,且补助资金不限于本项目使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支持后续创新发展。

    3.第十一条修订【补助标准】,修订“补助资金范围为申报年度上2个自然年度内,由企业实际转账到高校科研院所的产学研合作经费按照不超过50%的比例进行补助。单个项目最低补助金额5万元、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且同一研究项目只补助1次。” 补助资金范围由“上年度”修订为“申报年度上2个自然年度内”的实际转账金额按比例补助,且同一项目只补助1次。

    4.第十二条修订【基本程序】,增加“(三)审核评价。1.自主管理单位组织对本单位申报补助进行受理,按要求审核申报材料并核实项目情况,组织专家对项目完成成效综合评价择优筛选;2.科技服务机构协助市科技局对未实行自主管理单位和企业补助申报进行受理,按要求审核申报材料并核实项目情况,组织专家对项目完成成效综合评价择优筛选。”明确要求自主管理单位等需要组织专家对项目完成成效进行审核评价,择优筛选推荐。

    5.第十三条修订【申报材料】,增加“(二)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合作协议或合同,内容应包括合作方式、资金投入、利益分成、成果归属及风险分担等,资金投入应包括技术委托方支付委托费用的条款;合同登记复印件(复印件,每页须盖公章及骑缝章);”要求合作协议或技术合同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6.第十六条修订【绩效考量】“市科技局根据自主管理单位上年度实际补助金额及项目的成效综合考量,确定各自主管理单位当年度的资金额度。” 自主管理单位绩效考核方式改变,从“上年度自主管理额度完成情况”和“单位补助金额所产生的科技成效”两个方面考量,赋予“上年度自主管理额度完成情况”50%的权重,赋予“单位补助金额所产生的成效”50%的权重,直接量化评分综合计算后,按总分排名次,不再聘请专家到现场核查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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