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开发知识产权归属、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属是怎样的?
合作开发知识产权归属、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属又是怎样的?
委托开发、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权益归属又如何?
合作开发、委托开发是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其他企业之间开展项目合作的常见情形之一,合作开发、委托开发过程中形成的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约定是上市委审核的重点之一。
面对合作开发、委托开发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风险,拟上市企业应与合作方采用书面形式明确约定相关技术成果知识产权的归属,尽可能地争取相应的知识产权归己方单独所有;如协商不成,也应尽可能与合作方约定知识产权归双方共同所有,并对共同所有的知识产权的权利行使(例如对研发成果的使用、许可、转让、利益分配等)作出详尽而明确的约定,避免日后带来任何不必要的麻烦。
对于技术合作开发,需要企业重点关注的是合作开发过程中所产生的知识产权问题,即合作开发中产生的专利及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成果如何通过合同对其归属问题进行约定。
合作开发中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 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以技术进行投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协作配合研究开发工作。 本文来源:IP新动能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作开发中的知识产权归属,有约定的从约定。即合作开发过程中所产生的专利、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双方可进行协商,根据协商确定知识产权归属。如果双方在合作开发合同中对知识产权的归属没有约定的,则依据《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其知识产权归属如下:
1. 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即双方可以作为共同专利申请人对合作开发中产生的专利进行申请。
- 若一方转让共有的专利申请权,则其他各方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 若一方放弃共有的专利申请权,则可以由其他方申请,放弃方仍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2. 若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申请专利,则其他方不得申请。
3. 对于开发过程中产生的技术秘密,双方均有使用及转让的权利。
- 产生的技术秘密可不经对方同意而自己使用。
- 可以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该技术秘密;若以独占或排他方式进行许可的,则需经其他方当事人同意或追认;若其他方当事人拒绝同意或追认的,则该独占或排他许可无效。
- 任一方可将技术秘密转让给第三人;转让需经其他方当事人同意或追认,否则转让无效。且受托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前,将该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因此,对于合作开发及委托开发中所产生的知识产权成果,若当事人通过合同对其归属进行了约定,则以约定为准。若没有约定,则按照上述规定进行知识产权成果的归属划分。而且,对于委托开发及合作开发过程中所产生的技术秘密,其规定是相同的。
综上所述,企业双方在进行技术委托开发或合作开发时,尤其要重视对知识产权成果归属的约定。有约定与否,对知识产权的最终归属有很大的影响和区别。因此,参与技术开发的当事人应尽量在合同签订时即对开发过程中产生的专利及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成果的归属问题进行明确约定,避免后续出现知识产权权属纠纷,造成知识产权成果的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