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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技术转移机构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发布人:厦门大学医学中心医工融合创新中心     发布时间: 2024-03-01 21:21    浏览量: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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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有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厦府办规〔2020〕20号)及《厦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政策操作规程》(厦科合〔2021〕2号),为进一步明确政策兑现要求,规范政策兑现程序,现印发《厦门市技术转移机构管理操作规程》,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技术转移机构管理操作规程

     

      根据《厦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厦府办规〔2020〕20号)及《厦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政策操作规程》(厦科合〔2021〕2号),为进一步明确政策兑现要求,规范政策兑现程序,特制定厦门市技术转移机构管理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及福建省、厦门市贯彻意见,培育和发展我市技术转移机构,完善技术转移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的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

      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上述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包括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和技术投融资服务机构等,但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除外。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厦门市技术转移机构(以下简称市级技术转移机构)的评估、命名、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四条 市级技术转移机构的主要职能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其业务范围包括:

      1.对技术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

      2.技术转让与技术代理;

      3.技术集成与二次开发;

      4.提供中试、工程化等设计服务,提供技术标准、测试分析服务等;

      5.技术咨询、技术评估、技术培训、技术产权交易、技术招标代理、技术投融资等服务;

      6.提供技术交易信息服务;

      7.其它有关促进技术转移的活动。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市级技术转移机构扶持对象:国内外高等院校,中国科学院系统的研究机构,国有大型企(事)业单位直属科研机构,以及港澳台地区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在厦门设立的独立法人或非独立法人的技术转移机构,主要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的科技服务机构。

      第六条 市级技术转移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其所依托的高校院所须与厦门市政府或厦门市科学技术局签订科技合作协议;或在厦高校院所内设的非独立法人的机构。

      (二)依托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科研机构的科研实力,围绕厦门“4+4+6”现代化产业体系的发展需求,在厦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切实解决我市企业技术难题,促进厦门产业机构优化升级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三)符合国家及本市的科技政策和产业政策,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设备设施,专职人员不少于4人,人员结构及部门设置合理,从事技术转移人员不低于本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70%。

      (四)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有明确的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的管理办法、客户管理服务的规范性程序、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科学合理的员工奖惩机制。

      (五) 以往执业过程中,无违法、违规记录。

      第七条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国际科技服务机构,在厦设立的国际技术转移机构,可参照认定条件申报市级技术转移机构。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八条 办公运行经费资助。经认定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市级技术转移机构可享受每年50万元,最多3年的经费资助。首年资助经费按注册成立、中期评估及年度考核三个阶段,按照3:3:4的比例进行分期拨付;后两年根据年度考核情况,按照办公运行经费补助兑现程序进行兑现。对落地在科学城范围内的市级技术转移机构,经费资助标准可提升至每年100万元。

      第九条 技术经济活动奖励。经认定的市级技术转移机构,对其促成科技成果在本市转移转化落地的,在企业完成技术合同登记并实际履约后,按技术交易实际支付额的3%奖励技术转移机构,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其中奖励持证技术经纪人不少于50%。每家机构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为100万元。

      第十条 鼓励申报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现有技术转移机构获得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经国家相关部门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在厦的国家、省技术转移机构,可享受技术经济活动奖励。

      第四章 认定管理

      第十二条 市级技术转移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厦门市技术转移机构确认申请表;

      (二)与厦门市政府或厦门市科学技术局签订的科技合作协议书;

      (三)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四)技术转移机构章程;

      (五)办公场所证明;

      (六)入驻转移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名册(医社保缴交证明或个税缴交证明)及学历证明。

      第十三条 办公运行经费补助兑现程序

      (一)第一年兑现程序:发布通知——申报单位按要求提交材料——科技局审核——组织专家评审——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公示——下达文件并拨付资金;

      (二)后两年兑现程序:发布通知——申报单位按要求提交年度总结报告——科技局审核——组织专家评审——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公示——下达文件并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技术经济活动奖励兑现程序

      发布通知——申报单位按要求提交材料——科技局审核——组织专家评审——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公示——下达文件并拨付资金。

      第五章 考核监督

      第十五条 市科技部门将组织专家对市级技术转移机构进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三类。对评价不合格的机构,限期一年内完成整改可继续保留资格。

      第十六条 享受办公运行经费资助的市级技术转移机构自认定起三年内,每年度从其所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向厦门市推介不少于20项科技成果,促成技术交易总金额不低于400万元,在厦转化或促成项目在厦转移转化不少于3项。

      第十七条 市级技术转移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市级技术转移机构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市科技局报送上年度技术转移业务开展和参与技术市场交易等情况。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市级技术转移机构资格:

      1.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供评价材料的;

      2.连续两年没有参加或推荐参加技术经纪人等专业服务人才培训的;

      3.在技术市场服务过程中存在虚报、造假、不诚信经营等情况,一经查实的;

      4.因从事的经营活动违法受到司法机关查处的;

      5.机构申请取消市级技术转移机构资格的;

      6.限期一年整改,经评价仍不合格的。

      取消资格的机构两年内不纳入市级技术转移机构命名范围。

      第十九条 市级技术转移机构发生名称变更、股权结构变更、重大人员变动等事项的,应在变更后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部门报告,进行资格核实,有效期不变,如未在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报告或变更后资格核实不通过的,取消其市级技术转移机构资格。

      第二十条 已获得“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福建省技术转移机构”命名的在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不再另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 从事技术转移的机构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按照公平竞争、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业务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科技部门负责解释。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2月26日印发


    来源: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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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工融合创新中心编辑:朱宗达

    医工融合创新中心审核:编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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